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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相关制度梳理
时间:2022-12-21 09:04:03 来源: 作者:
地理标志,很多人听说的不少,但对其的了解,大多停留于简单的认识层面。比如,大多都是各地好吃的东西。或者,不少压根就没关注过这块的,会说是不是某个地方的标志性建筑物?
其实不关注这块的倒也还好,因为大部分人之所以不关注,无非因为跟自己关系不大,既然跟自己关系不大,哪怕存在着认识错误,大概率也不会有什么负面影响。
难过的是很多相关人士,包括地理标志产品行政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和地理标志申请代理机构人员,因为工作职能相关,对于地理标志的概念定义、主管部门、管理依据各方面具体问题,有了部分认识之后,更会觉得乱上加乱。今天,本文就尝试为大家厘清一下我国地理标志相关的法规,让大家对地理标志有个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之所以会让很多相关从业人员感到混乱,是因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在我国存在着商标保护和单独立法保护双轨制。
通过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梳理,目前我国共有四个部门对地理标志的管理出台过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1、在还没有相关部门法规具体管理的1985年至1994年,我国都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
2、1993年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增加保护集体商标 和证明商标规定。 1994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局长第22号令),1995年 3月1日起实施。
3、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部门规 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4、2001年3月5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5、2007年,原农业部发布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19年4月25日修正。
你看,国家商标局、国家质监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部,个个都说自己能管、自己要管,个个都出台自己的规矩要让大伙照自己的规矩办,怎么能不乱?
所以常常出现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不知道如何申请全面的保护,行政管理人员不知道如何给予建议,代理机构人员不知道如何代理的多难处境。
可喜的是,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推进,先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年,国家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逐渐把市场层面的地理标志管理职责统一归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到今年11月,国家农村农业部发布公告,不再办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农业农村部公告
至此,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将告别双轨制的混乱局面,从今往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以《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统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国知局统一制定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回到最初,到底什么是地理标志?在知识产权相关领域,对地理标志最经典的定义来自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著名的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 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
现在,可以说我国对地理标志最权威的定义为《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